近日,笔者代理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现与大家分享。
案情:张某、谢某、王某、李某等几十人分别购买了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各一套、二套不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价款,卖方在2005年4月交房,交房后一年内办好产权证。合同签订后,买方积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卖方迟延交房二个月,至今还没能将产权证办下来。
业主找开发商讨个说法,但开发商置之不理,拒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接受张某、谢某、王某、李某等几十人的委托后,我认真地研读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认为开发商严重违约,遂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限期为原告办好产权证;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元;
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由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原告的协助下办好相应的产权证书。
4、被告逾期未履行本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业主守约、开发商违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很多人担心开发商财大气粗,不肯向业主支付各项违约金,所以被动接受极为不公平的条件。其实,这是一个法治在不断健全的社会,只要有法律依据,齐心协力,就没有什么办不了的事情。
有关本案的详情,请电话咨询。
郑律师:13787271235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